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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罪辩护【出书版三册】 第74节(第2 / 5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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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人罗杰,系S市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L省S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,于2007年1月23日以S检刑诉(2007)3号起诉书,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(2007)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。李保全提出上诉,L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,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,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L省S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敏、王鸿洲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李保全及其辩护人简明、罗杰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:经庭审举证,质证和认证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的客观方面,如犯罪行为、手段、工具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,本案尚存在一些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。因此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、抢劫罪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。

根据现有证据,被害人死亡后果无法认定系李保全所为,被害人祖父魏天明有重大作案嫌疑,公诉人可另案起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条(三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:

一、撤销本院(2007)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。

“我就是想给孙子留一套房子,没想到却害死了孙女。”魏天明颤巍巍地走到魏凤的遗像前,换上一炷香,叹了口气。

“小凤的弟弟叫小龙,两个人就差了二十分钟。打小,小龙那孩子就调皮,不爱学习,小凤就懂事得多,学习也好。”魏天明干枯的手在魏凤的脸上慢慢摩挲着,“有啥用啊,你学习再好,将来也是嫁出去,给别人生孩子,老魏家,不还是得靠小龙延续香火?”

“所以,你宁可让你孙女跟着你,帮你给你孙子赚套房子?”张静冷笑,“孙子是你的血肉,孙女就不是了?我要是你,就好好培养培养孙女,至少,她知道陪着你,照顾你。”

“养女孩儿不就是给家里赚钱的吗?活着赚聘礼,死了,也不能浪费吧?”魏天明一皱眉,“我培养她?培养到最后,还不是给别人家养?她会给我们老魏家生孩子吗?小龙再怎么不是东西,他将来也是我们老魏家的一家之主!”

“跟你是没有什么道理可讲了。”张静无奈地摇头,从包里找出了一张文件,递到了魏天明的面前,“魏天明,现在你因涉嫌诈骗罪,侮辱尸体罪,检察院已经批准了对你的逮捕,请你配合我们的调查。”

二、原审被告人李保全无罪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L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、副本六份。

审判长李丽梅

审判员李欣

L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

(2007)S中刑一重字第0005号

公诉机关L省S市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李保全,男,1974年6月20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L省S市。因本案于200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,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。现羁押于S市第二看守所。

辩护人简明,系S市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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